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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学厅〔2018〕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教育厅(教委)、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招生单位,有关报考点:
  为做好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现将《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


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
工作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以下简称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机构职责
  (一)教育部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部署相关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各省(区、市)高校招生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各省(区、市)教育厅(教委)负责对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各省(区、市)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地区招生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督促落实相关招生工作。
  (三)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领导和管理本单位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命题、制卷、机要寄送、阅卷等有关考务管理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具体负责;招生宣传、录取工作由研究生招生部门会同港澳台工作办公室进行;被录取的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的教学工作由招生单位的研究生院(部、处)负责;其他管理工作由招生单位负责港澳台事务的部门负责。
  (四)教育部委托北京、广州、香港、澳门4个报考点负责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宣传、报名和初试的组织工作。报考点负责对考生报考资格进行初审,招生单位负责复审并确定考生的报考资格。招生单位和报考点均不得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代理报名等相关工作。
  (五)广州报考点负责协助香港、澳门报考点做好在广州期间考前试卷接收、整理、保密保管、免检铅封以及考后试卷回收、机要邮寄等考务工作,并协调当地相关部门提供工作所需便利和保障。有关事宜由三地报考点具体协商。
  二、考生报考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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