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面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招收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报名参加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考生所持身份证件须符合以下条件:
  1.港澳地区考生持①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居住证》。
  2.台湾地区考生持①在台湾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考生学业水平须符合以下条件:
  1.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学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2.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须具有与内地(祖国大陆)硕士学位相当的学位或同等学历。
  (三)品德良好、身体健康。
  (四)有两名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学者书面推荐。
  (五)报考法律、工商管理、临床医学等专业研究生,还应符合内地(祖国大陆)当年招收相关专业研究生规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具体由招生单位确定并公布。
  三、考试招生及学习方式
  符合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报考资格者,既可参加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也可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入学考试科目不设思想政治理论。
  内地(祖国大陆)面向港澳台研究生招生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各报考点统一组织,复试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招生单位既可使用国家下达的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也可不使用研究生招生计划招收港澳台研究生。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招生人数由招生单位自主确定。
  港澳台研究生按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兼读制)两种。
  四、学费及奖学金政策
  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相关收费标准和待遇与内地(祖国大陆)研究生相同,各招生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港澳台研究生在学期间可根据研究生奖助政策有关规定参加本招生单位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各招生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港澳及华侨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39号)及《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7〕140号)规定,接受港澳台地区研究生申请有关奖学金。
  招生单位须将设立的港澳台研究生奖学金及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在招生简章中明确。
  关于为港澳台研究生设立奖学金情况,考生可向招生单位咨询。
  五、招生单位及招生学科专业
  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师资、教学、住宿及其他条件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招生单位,经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后,可以面向港澳台地区招收研究生。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