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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8〕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将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元提高至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由人民币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

  二、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三、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四、其他事项请继续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为适应跨境电商发展,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进行了调整,将另行公布。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8年11月29日

相关法规: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等(2018-9-28)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国务院(2018-7-24)
·关于规范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企业登记管理 / 海关总署(2018-4-13)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国务院(2016-1-12)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18)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办公厅(2015-6-16)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 国务院(2015-3-7)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3-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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