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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进一步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3)

十六、对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产业基础雄厚的市(地、州、盟),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在重点项目上予以倾斜,鼓励地方开展体制机制创新,形成一批特色鲜明、协同发展的优势产业集群和特色产业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七、对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力度较大,支持传统产业改造、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承接产业转移和产业合作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奖励,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促进产业向高端化、集聚化、智能化升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对培育壮大接续替代产业、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生态环境整治、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转型成效突出的资源枯竭城市,中央财政在安排年度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支持,并优先支持在重大改革和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十九、对推进质量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示范基地建设、重大质量项目投入、质量技术机构布局建设、中小微企业及“双创”企业质量技术服务、质量提升工作重点帮扶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市场监管总局负责)

二十、对校企合作推进力度大、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成效明显的省(区、市),优先纳入国家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等重大项目中予以倾斜支持。(教育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一、对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及各类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省(区、市),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

二十二、对在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中认定为完成年度计划、减贫成效显著、综合评价好的省(区、市),在分配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时给予一定奖励。(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负责)

二十三、对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省(区、市),进一步加大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支持力度,并在以工代赈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支持贫困地区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对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积极主动、成效明显的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在安排中央补助及配套基础建设有关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或倾斜支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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