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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2)

  三、进一步压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

  试点地区要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公告时间由45天(自然日)压缩为20天(自然日),公告期届满后3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试点地区要发挥先行先试优势,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企业注销网上服务专区,企业自主选择适用普通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通过推进部门间业务协同,实行各部门注销业务“信息共享、同步指引”,实现企业注销“一网”服务,企业能够“一网”获知各环节流程、进度和结果,提升企业办事体验,提高企业注销办事效率。

  四、建立企业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经登记机关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应当允许企业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于因承诺书文字、形式填写不规范的企业,登记机关在企业补正后予以受理其简易注销申请。

  五、进一步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衔接

  试点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作,对于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可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无需经过简易注销公告程序。对于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简易注销登记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保障

  各省(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做好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规范统一。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举措的有序开展;要根据《指导意见》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及时调整完善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要依托信息技术,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增加对办事企业的提醒服务功能等;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试点政策解读,引导企业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注销方式。

  各试点地区应于2019年1月底前正式启动试点。在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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