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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78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18〕178 号




  为落实国家“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深度融合,整合优化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现就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以下简称《信用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除《信用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海关还可以采集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下列信息:

  (一)企业产品检验检疫合格率、国外通报、退运、召回、索赔等情况;

  (二)因虚假申报导致进口方原产地证书核查,骗取、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等情况。

  二、除《信用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有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海关认定为失信企业。

  三、除《信用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在申请认证期间,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终止认证。

  四、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5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50%以下;

  (三)优先办理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相关业务手续,除首次注册登记或者备案以及有特殊要求外,海关可以实行容缺受理或者采信企业自主声明,免于实地验核或者评审。

  五、除《信用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高级认证企业还适用下列管理措施:

  (一)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批比例的20%以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海关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二)出口货物原产地调查平均抽查比例在一般信用企业平均抽查比例的20%以下;

  (三)优先向其他国家(地区)推荐食品、化妆品等出口企业的注册。

  六、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失信企业还适用进出口货物平均检验检疫抽批比例在80%以上的管理措施。

  七、除《信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认证企业涉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进出口商品检验规定被刑事立案的,海关应当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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