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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16)

  四十五、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收货人应当在进口废物原料入境口岸向海关报检,报检前应当取得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装运前检验证书。”

  (二)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海关总署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

  (三)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海关总署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应当凭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废物原料供应商注册登记:

  “(一)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证明文件。”

  (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六)将三十八条修改为:“废物原料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单证向入境口岸海关报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进口废物原料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还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超期未报关进口货物、误卸或者溢卸的进境货物和放弃进口货物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货物出区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管道运输进口能源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横琴新区监管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对长江驳运船舶转运进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口旧机电产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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