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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3)

  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条中的“企业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还应当取得有效的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27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五条中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提交许可证件或者缴纳税款”修改为“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或者缴纳税款。海关对有关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4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0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同时向海关出具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提交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修改为“应当取得有效的出口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出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在出境申报环节验核出口许可证件的除外”。

  九、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5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加工贸易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且台账实转金额不低于应缴税款金额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

  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89号、第235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将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修改为“企业应当取得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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