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6)
将第八条中的“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单”修改为“应当在进境前取得检疫审批”。
二十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条第(三)项中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修改为“应当取得进口许可证明。海关对有关进口许可证明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十二、对《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三)项中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关审批”。
二十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金伯利进程国际证书制度管理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及价值证明文件”。
二十四、对《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将第七条中的“还应当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以下简称批准文件)和《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修改为“还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或者相关批准文件。海关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删去第八条。
(四)将第十条第(一)项中的“批准文件”修改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五)将第十一条中的“须获得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入境”修改为“须凭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签发的有关批准文件进境”。
(六)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十五、对《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8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二)删去第六条中的“《检疫许可证》(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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