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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7)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二十六、对《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五条中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修改为“应当取得相应的认证证书,其产品上应当加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海关对相应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二十七、对《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1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七条第(三)项。

  二十八、对《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9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五)项。

  (二)删去第二十条第一款中的“下列资料”和第(一)项。

  二十九、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1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3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中的“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修改为“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玩具还应当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海关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电子数据进行系统自动比对验核”。

  三十、对《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8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十六条中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三十一、对《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2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8号、第240号修改)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九条第(四)项。

  三十二、对《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二)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中的“国家质检总局”修改为“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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