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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6)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提供的汇算清缴信息有错误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其更正;纳税人更正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退税。

扣缴义务人未将扣缴的税款解缴入库的,不影响纳税人按照规定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应当凭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办理退税。

第三十二条 所得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手续费,应当填开退还书;扣缴义务人凭退还书,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库手续。

第三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式样,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军队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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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2018-12-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1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8-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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