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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

(摘要)

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


  为建立士兵服役贡献与安置待遇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引导现役士兵全身心聚焦备战打仗,积极建功军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二)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后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可执行本办法:

  1.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服现役满上士军(警)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以及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且持有“通”字或非农优待安置证的士官。

  (三)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参加作战表现、练兵备战水平、服役年限、服役地区艰苦程度及相关身份等,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的主要依据。

  (四)服役期间个人获得八一勋章、荣誉称号奖励的,不参加评分,由安置地政府优先安排工作。

  二、服役年限计分

  (一)服现役年限12年以内(含)的,每服役1年计3分;满12年后,每多服役1年计4分。

  (二)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分,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分。

  士兵服现役年限自兵役机关批准服现役之日起,至部队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计算。

  三、奖励和表彰计分

  (一)平时奖励。

  1.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2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二)战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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