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2)
1.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
3.个人二等功,每次计40分;
4.个人一等功,每次计80分。
(三)表彰。
1.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实施的表彰,每次计20分;
2.个人获得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全军性表彰,每次计10分。
(四)奖励及表彰认定。
平时奖励、战时奖励均指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实施的奖励项目。获得个人嘉奖的,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个人奖励相关登记(报告)表;获得个人三等功(含)以上奖励的,本人还应具备受奖证书和奖章。
个人获得中央军委、军委机关部门实施的表彰,退役士兵档案中必须具备表彰通报(通令)名称和文号(编号)。
一年多次或多年连续获得奖励和表彰的,累计计分。对奖励和表彰事项有疑义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可以商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进行核查,并由相关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出具证明。
四、残疾等级计分
(一)士兵服役期间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50、40、30、20、10、5分。
(二)士兵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10级残疾等级的, 分别计40、30、20、10、5、2分。
残疾等级计分以退役时的残疾等级为准。
五、其他情况计分
(一)连续在艰苦边远地区、海岛等艰苦条件下服役并在部队服役期间连续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津贴一年(含)以上的计分。
1.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一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05 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五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六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2.在西藏地区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二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分;三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25分;四类区,每服役1个月计0.3分。
3.在海岛服役的,按照以下标准计分:驻地在三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05分;在二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分;在一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15分;在特类岛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二)在驻海外基地服役且连续服役时间一年(含)以上的,每服役1个月计0.2分。
(三)服役期间发生战争,本人参加过作战的,每1天计0.5分。参加作战的具体时间、人员由部队依据作战命令和战争实际等情况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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