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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2月17日

相关法规:
·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2015-12-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2018-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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