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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 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发〔201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8日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结合审判实际,就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民法院应当健全完善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为法官审理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指导和参考,促进裁判规则及标准统一,总结审判经验,完善审判管理。
  二、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可以在民事、刑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审判业务部门内部建立,也可以跨审判业务部门、审判团队建立。
  三、主审法官会议由本院员额法官组成。参加会议的法官地位、权责平等。
  根据会议讨论议题,可以邀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他相关专业人员参加会议并发表意见。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可以提请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一)属于新类型、疑难、复杂、社会影响重大的;
  (二)裁判规则、尺度有待统一或者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
  (三)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同类生效案件裁判规则、尺度不一致的;
  (四)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
  (五)持少数意见的承办法官认为需要提请讨论的;
  (六)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讨论的。
  根据审判监督管理相关规定,院长、副院长、庭长可以决定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四类案件提交主审法官会议讨论。
  五、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应当准备必要材料,在主审法官会议召开前送交参会人员。
  六、参加会议的法官可以按照法官等级和资历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发表意见,也可以根据案情由熟悉案件所涉专业知识的法官先发表意见,但主持人应当最后发表意见。
  七、会议结束时,主持人应当总结归纳讨论情况,形成讨论意见,记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当按照规定在案卷和办案平台上全程留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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