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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20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4)

(生效裁判审判人员:黎璠、刘刚、何琳)



指导案例104号

李森、何利民、张锋勃等人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8年12月25日发布)

【关键词】 刑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干扰环境质量监测采样/数据失真/后果严重

【裁判要点】

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属于计算机信息系统。用棉纱等物品堵塞环境质量监测采样设备,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6条第1款

【基本案情】

西安市长安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以下简称长安子站)系国家环境保护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确定的西安市13个国控空气站点之一,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向全国发布。长安子站为全市两个国家直管监测子站之一,由监测总站委托武汉宇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运行维护,不经允许,非运维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

2016年2月4日,长安子站回迁至西安市长安区西安邮电大学南区动力大楼房顶。被告人李森利用协助子站搬迁之机私自截留子站钥匙并偷记子站监控电脑密码,此后至2016年3月6日间,被告人李森、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子站内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被告人何利民明知李森等人的行为而没有阻止,只是要求李森把空气污染数值降下来。被告人李森还多次指使被告人张楠、张肖采用上述方法对子站自动监测系统进行干扰,造成该站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多个时间段内监测数据严重失真,影响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正常运行。为防止罪行败露,2016年3月7日、3月9日,在被告人李森的指使下,被告人张楠、张肖两次进入长安子站将监控视频删除。2016年2、3月间,长安子站每小时的监测数据已实时传输发送至监测总站,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并用于环保部编制2016年2月、3月和第一季度全国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评价、排名。2016年3月5日,监测总站在例行数据审核时发现长安子站数据明显偏低,检查时发现了长安子站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公安机关将五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张楠、张肖、张锋勃抓获到案。被告人李森、被告人张锋勃、被告人张楠、被告人张肖在庭审中均承认指控属实,被告人何利民在庭审中辩解称其对李森堵塞采样器的行为仅是默许、放任,请求宣告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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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8-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8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8-6-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6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7-3-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5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12-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9-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3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2016-6-30)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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