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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文化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2)

  (一)规范项目运作。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PPP模式的内涵实质,规范开展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严格入库审核把关,严禁突破财政承受能力上项目。严禁利用PPP项目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禁通过回购安排、保底承诺、固定回报等名股实债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突出运营核心。鼓励有文化项目运营管理经验的企业参与文化PPP项目长期运营,充分发挥其资源整合、管理经验和开拓创新优势,提升项目管理效率和运营水平。积极培育文化领域专业运营商,形成一批有实力的文化企业和上市公司。鼓励优秀企业通过参与文化PPP项目,带动项目所在地上下游企业发展,培育更多熟悉当地文化的项目管理运营企业。

  (三)优化回报机制。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指导项目实施机构结合PPP模式特点,创新运营方式,根据项目特点确定项目回报机制。可依法依规为文化PPP项目配置经营性资源,为稳定投资回报、吸引社会投资创造条件。鼓励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挖掘文化价值、开发性资源补偿等方式提高项目的可经营性。

  (四)加强全生命周期监管。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通力合作,严把项目入口关,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标准,按效付费,更好实现物有所值。

  (五)强化信息公开。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依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综合信息平台,做好文化PPP项目全生命周期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文化PPP项目信息,提高信息对称性,增强社会资本信心,让项目阳光运营。

  四、加大政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鼓励各地建立跨部门的PPP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政府统一领导,落实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项目管理和核查力度,切实防范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二)优化资金投入方式。各级文化、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文化领域资金投入机制,推动具备条件的财政资金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强化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

  (三)丰富金融支持手段。鼓励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为参与文化PPP项目的小微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利用好部行合作机制,引导金融机构针对文化PPP项目的金融需求特征,加强融资服务。充分发挥中国政企合作投资基金的引导、规范、增信作用,加快设立文化PPP投资基金;鼓励地方政府类引导基金规范参与文化PPP项目,带动更多金融机构加大对文化PPP项目的融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文化PPP项目灵活运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建立多元化、规范化和市场化的资产流转和退出渠道。引导各地文化金融服务中心积极支持文化PPP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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