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党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推进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性质的政治学院,是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联合党校,是统一战线人才教育培养的主阵地,是开展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部门,是党和国家干部教育培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统一战线人才培养基地、理论研究基地、方针政策宣传基地作用,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爱国统一战线作出贡献。

  第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坚持以下工作方针:

  (一)坚持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牢把握正确办学方向;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政治培训,强化政治共识,巩固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政治基础;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改革创新;

  (四)坚持联合办学、开放办学,汇聚优质资源,提高办学质量;

  (五)坚持严以治院、严以治教、严以治学。

  第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基本任务包括:

  (一)培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统一战线其他领域代表人士,培训统战干部,培养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人才,承办党委和政府举办的有关专题研讨班;

  (二)组织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及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的研究和宣传,推进理论创新;

  (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四)组织开展中华文化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

  (五)开展联谊交友。

  第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目标是: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