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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2)

  (一)确保统一战线各领域代表人士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增强爱国主义精神,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了解和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增强政治把握能力、参政议政能力、组织领导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决自身问题能力。

  (二)确保各级统战干部深刻理解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熟悉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掌握统战工作方式方法;继承和发扬统战工作优良传统,善于广交深交党外朋友。

  第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训是:爱国、团结、民主、求实。

  第二章 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根据需要设立社会主义学院(学校)(以下简称社会主义学院)。

  第九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是中央统战部管理的党中央直属事业单位。中央统战部领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主要包括:

  (一)指导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

  (二)加强中央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研究解决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工作。

  第十条 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

  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

  (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

  (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

  (四)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地方党委统战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检查社会主义学院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二)协助党委做好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社会主义学院干部;

  (三)制定和落实党外代表人士及统战干部参加社会主义学院培训的规划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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