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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3)

  (四)协调有关部门支持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帮助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设立党组,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党中央批准设立。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党组由本级党委批准设立,党组书记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一般由民主党派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无党派代表人士担任,副院长中应当配备党外人士,根据需要可以设第一副院长或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社会主义学院的党外院长、党外副院长人选,由党委统战部门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协商提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可以成立由党委统战部门、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无党派代表人士组成的院务咨询委员会,对办学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和协商。

  第十四条 上级社会主义学院对下级社会主义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进行调研检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进行调研,提出意见建议;

  (三)会同党委统战部门开展办学质量评估;

  (四)定期召开社会主义学院院长会议和业务会议,研究交流工作。

  第三章 班次和学制

  第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的班次分为主体班次和委托班次。主体班次为纳入本级党委统一战线教育培训规划的进修班、培训班、专题研讨班和国情研修班;委托班次为党委和政府以及民主党派、工商联组织、相关单位委托举办的班次。

  第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举办党外人士进修班。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中央常委、委员,全国工商联常委、执委;

  (三)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厅局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四)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中的党外局级干部、省市两级组织负责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主义学院进修班学员主要包括:

  (一)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党外人士;

  (二)各民主党派省级组织常委、委员,工商联省级组织常委、执委;

  (三)市地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中担任县处级以上职务的党外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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