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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5)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方式方法研究,综合运用讲授式、研讨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方法,积极开展实践教学和网络培训。

  第三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充分利用党委统战部门、统一战线各领域以及社会资源开展教学。

  第三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教学评估体系,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

  第三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学科建设,打造统一战线、多党合作、中华文化等特色学科。

  第三十三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依法申请取得相关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与国内有关高校联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章 科研工作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发挥科研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深化对统一战线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不断推进理论创新,为提高教学质量服务,为党委和政府决策服务。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科研工作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学术规范。

  第三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科研管理,建立科研课题全过程管理制度,加强同相关部门、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国内外学术机构的合作。

  第三十七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可以建立统一战线智库,开展统一战线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第三十八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办好学报等理论刊物,宣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中华文化,展示交流理论研究成果,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能够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图书馆(室),建设具有统一战线特色的文献资料信息中心。

  第六章 中华文化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工作

  第四十条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和地方社会主义学院,经批准可以加挂中华文化学院和地方中华文化学院牌子,开展以爱国主义为宗旨,以中华文化为主要内容的教育、研究和对外交流活动。

  第四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面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开展国情教育和中华文化研修,增强港澳同胞的国家意识和爱国精神,争取台湾民心认同,促进海外侨心凝聚;面向民族、宗教界等人士开展中华文化教育培训,进行文化引领,以文化认同增进国家认同、民族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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