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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学院工作条例(6)

  第四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深入研究中华文化的历史渊源、发展脉络、基本走向,深刻阐释中华文化的独特创造、价值理念、鲜明特色,为增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凝聚力、影响力、创造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支持。

  第四十三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打造海内外学术交流平台,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合作,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阐释好中国特色,展示好中国形象,助推中华文化的国际传播,在凝聚全人类共同价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发挥应有作用。

  第七章 学员管理

  第四十四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规章制度,改进方式方法,提高学员管理水平。

  第四十五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建立思想政治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生活管理等学员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社会主义学院各班次应当设班主任,负责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社会主义学院各班次应当成立班委会,协助班主任做好学员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开展学员调研工作,了解学员思想动态,开展政策宣传,征求意见建议,做好联谊交友。

  第四十九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加强与本级党委统战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反馈学员学习情况,共同做好学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章 机关党建工作和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机关党的组织,在上级党组织和学院党组的领导下,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社会主义学院机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按照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师德高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充满活力的专职教师队伍,选聘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先进模范人物和优秀党外代表人士等担任兼职教师。

  社会主义学院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工作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二条 社会主义学院教师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热爱社会主义学院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扎实,熟练掌握党的统一战线理论和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能够胜任社会主义学院教学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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