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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

交办水〔201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
  按照《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为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
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调控措施的科学性,规范运力调控综合评审活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水路运输安全、绿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及新增运力开展综合评审,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综合评审,是指以专家论证审查的方式,利用数据分析、评分比较等手段,对市场状况和企业申请进行分析论证和条件审查的工作过程。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包括原油船、成品油船(含沥青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含化工气体船)、液化天然气船。
  第三条 综合评审按原油船、成品油船、化学品船、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运输市场分别组织开展。包括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的市场供需状况及运力需求的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综合评审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完善综合评审专家库。
  第五条 综合评审结论是作出运力调控措施和新增运力许可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 综合评审程序

  第六条 综合评审由交通运输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组织开展。
  第七条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按照委托,对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进行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根据运力供需状况等编制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对新增运力申请企业的有关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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