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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2)
  第八条 新增运力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采取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专家综合评审前,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在交通运输部水运局的监督下按照第二十一条确定的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7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当包括水路运输管理、海事管理、船舶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方面的专家。
  (二)由专家组成员从专家组中推荐一名组长,负责主持本次专家综合评审。
  (三)专家组成员按照申请企业情况综合评审表(见附表)各自独立实名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取平均分为企业的最终得分。
  (四)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形成综合评审结果,经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九条 最终得分为60分及以上的企业,按申请新增运力涉及的运输市场种类、分数高低进行综合评审分类排序。最终得分相同的,依次按附表中“企业有关资质条件符合度情况”“企业安全绿色发展情况”“企业守法诚信及服务情况”“企业生产经营业绩情况”的评审项目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最终得分未达到60分的企业,不参加本次综合评审排序。
  第十条 技术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在专家综合评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综合评审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报交通运输部水运局。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在交通运输部网站公示综合评审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综合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提出异议申请应当实名,并提供有关详细线索或者证据。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组织对异议申请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实确实存在问题并影响评审结果的,应当及时更正,重新确定并形成本次综合评审的最终排序。
  第十二条 在当年各市场新增运力总规模额度内,根据最终排序的先后顺序和企业申请情况,按照每轮次1艘的原则确定获得新增运力资格的企业及新增运力情况。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对外公布本次综合评审最终结果。
  第十四条 所有通过综合评审且得到新增运力批准的企业,如新增运力比批准运力载重吨增加或者减少超过15%的,应当重新参加综合评审,已批准文件失效。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根据技术咨询服务单位编制的年度运力需求分析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结果,确定当年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措施,包括各市场新增运力总规模和优先发展船型等,并于每年4月底前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根据公布的运力调控措施和自身经营发展需要,企业可以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新增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力申请,并递交相关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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