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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3)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后按照有关规定转报。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根据运力调控措施,对新增运力许可申请进行审核,并依据专家对申请企业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等情况的综合评审结果,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十八条 企业申请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新增运力,应当按照附表中的评分标准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申请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因材料不完整导致相关审查内容无法打分的,该项不得分。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应当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对因材料失真、存在欺骗行为影响专家综合评审结果的,取消参加本年度综合评审的资格。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纳入全国水路运输市场信用管理并进行相应处置。

第四章 专家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新增运力企业情况综合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组:
  (一)与提出申请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为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提出申请的企业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对申请材料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审查,不得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第二十三条 参评专家不得以任何形式打探申请企业和其他参评专家的信息,并签订保密承诺书。专家审查期间和综合评审结果正式对外公开前,专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企业或者与参评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透露评审信息。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和参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自然人如发现有关人员存在不公正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第二十五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取消其专家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综合评审活动或未经同意中途退出综合评审活动的;
  (二)综合评审期间私下接触参评企业的;
  (三)收受参评企业及相关人员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综合评审情况和资料的;
  (五)由于健康等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综合评审工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在专家综合评审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透露任何参评企业信息,不得向任何专家透露其他参评专家信息,不得向参评企业透露任何参评专家信息。
  在开展综合评审工作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有关工作人员及专家徇私舞弊,相互串通,以及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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