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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运力调控综合评审办法》的通知(4)
  第二十七条 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国内水路运输企业自有船舶运力达标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17〕125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沿海省际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运输市场宏观调控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8年第67号)关于“退一进一”或“退多进一”有关要求的,免于参加综合评审。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如有必要延长执行的,重新公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省际危险品水路运输企业新增化学品船液化气船运力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交办水〔2017〕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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