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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

  第十一条 认定部门(单位)应按照相关领域红黑名单制度规定,将认定的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等信息报送至交通运输部,纳入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行业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同时,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推送有关信息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应通过“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可公开发布重点关注名单。对于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公开或者认定部门(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公开,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名单信息的发布期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名单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可延长1至2年。

第四章 异议处理

  第十三条 在红黑名单公示期内或告知程序中对拟公布的名单信息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异议申请,由认定部门(单位)核查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

  (一)向认定部门(单位)直接提出;

  (二)通过“信用交通”网站提出,并由网站转交认定部门(单位)办理。

  第十五条 认定部门(单位)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依据相关规定及核查结果作出维持、修改或撤销认定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 联合奖惩措施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通过签署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等形式,将红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实施联合奖惩。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和行业有关联合奖惩的要求,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市场准入、日常检查、评优评先等方面积极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在行业各领域业务管理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中应嵌入信用监管功能,主动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

  第十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适当方式,向重点关注名单的信用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重点关注有效期,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失信惩戒措施。

第六章 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黑名单主体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并通过信用承诺或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参加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培训等方式进行信用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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