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4)
第二十条 当事人自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满半年,且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整改要求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提出修复申请,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附件1)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
(二)受理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信用修复对象符合性和申请材料完整性予以确认。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查申请。认定部门(单位)对申请人的信用整改情况、整改结果等进行核查。
(四)修复认定。认定部门(单位)根据核查结果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用修复通知书》(附件3),及时告知申请人信用修复处理结果,同时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并抄送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五)修复处理。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应根据《信用修复通知书》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信用交通”和“信用中国”网站上该名单的公布信息,并将申请人的《信用修复承诺书》在“信用交通”网站进行公示。《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应隐去个人隐私信息,公示时间与原认定公布的黑名单期限一致。
第二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三)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四)依法依规不能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七章 名单移除
第二十二条 黑名单主体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出黑名单:
(一)黑名单有效期届满且未再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已开展信用修复并经认定部门(单位)审核同意的;
(三)列入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通过前两条途径移除的黑名单主体,应立即将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如在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内再次出现同类失信行为,应直接纳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有效期由相应领域的红黑名单制度确定。
第二十三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除:
(一)红名单有效期届满的;
(二)有效期内被有关部门列入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
(三)有效期内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第八章 信用信息保护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移除等管理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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