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5)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红黑名单信息档案管理,对信息录入、删除、更改,以及进行异议、修复和移除处理,应当如实记录并保存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红黑名单信息保存机制,保存期不得低于相关名单有效期。对于因主体认定有误而列入名单的,相关信息不予保存。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对交通运输红黑名单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落实行业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及时上报红黑名单信息。
第二十八条 认定部门(单位)在办理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过程中,如发现申请材料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应记入失信记录,归集到全国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交通”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修订各自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政策研究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文档附件:
1.附件1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申请书.docx
2.附件2 单位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3.附件3 个人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4.附件4 交通运输信用修复通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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