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0)
第一百五十三条机坪内的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应当予以醒目标识。车辆或设备的摆放不得影响消防通道、消防设备以及应急逃生通道的使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任何人员发现机坪内出现火情或火灾隐患时,均应当立即报告消防部门,并应当在消防部门到达现场前先行采取灭火措施。
机坪内火灾扑灭后,相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及时报告公安消防管理部门,由公安消防管理部门进行火灾事故勘查。
第一百五十五条在飞行区设置特种车辆加油站或在机坪上为特种车辆提供流动加油服务作业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事先取得民航局同意。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 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一百五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按照本机场远期总体规划,制作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机场总体规划调整时,机场障碍物限制图也应当相应调整。
第一百五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最新的机场障碍物限制图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第一百五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调和配合当地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制定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的具体管理规定,明确政府部门与机场的定期协调机制;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建、改(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审批程序、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保持原有障碍物的标识清晰有效的管理办法等内容。
第二节 障碍物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机场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下列影响飞行安全的行为发生:
(一)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
(二)修建靶场、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
(六)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
(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
(八)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活动。
第一百六十条精密进近跑道的无障碍区域内(OFZ 由内进近面、内过渡面和复飞面所组成)不得存在固定物体,轻型、易折的助航设施设备除外。当跑道用于航空器进近时,移动物体不得高出这些限制面。
第一百六十一条在精密进近跑道和非仪表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二条非精密进近跑道的保护区域内,新增物体或者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距内边3000米以内的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内水平面,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或扩展的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
第一百六十三条高出进近面、过渡面、锥形面和内水平面的现有物体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予以拆除,除非经航行研究认为该物体能够被一个已有的不能移动的物体所遮蔽,或者该物体不影响飞行安全或航空器正常运行的。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于不高出进近面但对目视或非目视助航设施的性能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物体,应当消除该物体对这些设施的影响。
第一百六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经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研究认为对航空器活动地区、内水平面或锥形面范围内的航空器的运行有危害时,应当被视为障碍物,并应当尽可能地予以拆除。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外、距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除非经专门的航行研究表明它们不会对航空器的运行构成危害。
第一百六十七条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以内或以外地区的障碍物,都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标志和照明。
第三节 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场净空保护区定期巡视检查制度。确保任何可能突出障碍物限制面的建筑活动或自然生长植物在影响机场运行之前被发现。
第一百六十九条巡视检查制度应当包括巡视检查路线、检查周期、检查内容(包括障碍灯是否开启并正常工作)、通报程序和检查记录等。
第一百七十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的巡视检查,每周应当不少于一次;机场内无障碍区的巡视检查,每日应当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一)检查有无新增的、超高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自然生长的植物,并对可能超高的物体进行测量;
(二)检查有无影响净空环境的情况,如树木、烟尘、灯光、风筝和气球等;
(三)检查障碍物标志、标志物和障碍灯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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