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4)
(二)跑道、滑行道、机坪的改扩建工程;
(三)扩建或更新改造助航灯光及电缆的工程;
(四)影响民用航空器活动的其他工程。
第二百二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对于航站区、停车楼等区域的施工(含装饰装修),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安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参照不停航施工管理的要求对影响安全的情况采取必要的措施,并尽可能降低对运行的影响。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机场近期总体规划范围内的工程施工,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原有地下管线进行核实,防止施工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百二十六条未经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在机场内进行不停航施工。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不停航施工期间的运行安全,并负责批准工程开工。实施不停航施工,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统一协调和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和部门共同编制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第二百二十七条施工组织管理方案应当包括:
(一)工程内容、分阶段和分区域的实施方案、建设工期;
(二)施工平面图和分区详图,包括施工区域、施工区与航空器活动区的分隔位置、围栏设置、临时目视助航设施设置、堆料场位置、大型机具停放位置、施工车辆和人员通行路线和进出道口等;
(三)影响航空器起降、滑行和停放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四)影响跑道和滑行道标志和灯光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需要跑道入口内移的,对道面标志、助航灯光的调整说明和调整图;
(六)对跑道端安全区、无障碍物区和其他净空限制面的保护措施,包括对施工设备高度的限制要求;
(七)影响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所采取的措施;
(八)对施工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出入口的控制措施和对车辆灯光和标识的要求;
(九)防止无关人员和动物进入飞行区的措施;
(十)防止污染道面的措施;
(十一)对沟渠和坑洞的覆盖要求;
(十二)对施工中的飘浮物、灰尘、施工噪音和其他污染的控制措施;
(十三)对无线电通信的要求;
(十四)需要停用供水管线或消防栓,或消防救援通道发生改变或被堵塞时,通知航空器救援和消防人员的程序和补救措施;
(十五)开挖施工时对电缆、输油管道、给排水管线和其他地下设施位置的确定和保护措施;
(十六)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制度,所有施工安全相关方的代表姓名和联系电话;
(十七)对施工人员和车辆驾驶员的培训要求;
(十八)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内容和要求;
(十九)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检查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不停航施工的管理包括:
(一)对施工图设计和招标文件中应当遵守的有关不停航施工安全措施的内容进行审查;
(二)在施工前,召开由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落实施工组织管理方案;
(三)与建设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工程建设单位为机场管理机构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建立由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代表组成的协调工作制度,并确保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所列各相关单位联系人和电话信息准确无误;
(五)每周或者视情召开施工安全协调会议,协调施工活动。在跑道、滑行道进行的机场不停航施工,应当每日召开一次协调会;
(六)对施工单位的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七)对施工单位遵守机场管理机构所制定的人员和车辆进出飞行区的管理规定以及车辆灯光、标识颜色是否符合标准的情况进行检查;
(八)经常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百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应当:
(一)持有不停航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的副本,遵守施工组织管理方案,确保所有施工人员熟悉施工组织管理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二)至少配备两名接受过机场安全培训的施工安全检查员负责现场监督,并采用设置旗帜、路障、临时围栏或配备护卫人员等方式,将施工人员和车辆的活动限制在施工区域内。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二百三十条在机场内进行的不停航施工,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向机场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批。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机场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航班运行时刻、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二百三十二条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机场不停航施工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项目建设的有关批准文件;
(二)机场管理机构与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签订的安全保证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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