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16)
第二百五十五条施工车辆、机具的停放区域和堆料场的设置不得阻挡机场管制塔台对跑道、滑行道和机坪的观察视线,也不得遮挡任何使用中的助航灯光、标记牌,并不得超过净空限制面。
第二百五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讯联系。施工期间应当派施工安全检查员现场值守和检查,并负责守听。安全检查员必须经过无线电通信培训,熟悉通信程序。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二百五十七条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民用航空油料供应企业适航批准书。
第二百五十八条在机场内从事航空油料供应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民航局、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作业程序、应急预案等。
第二百五十九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航空油料供应特有工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并持续有效。
第二百六十条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的采购、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满足安全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航空油料供应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百六十一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至少每年对本单位的运行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对评估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薄弱环节,应当及时整改。
第二节 运行安全管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对航空油料供应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符合《民用航空油料设备完好标准》的要求,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百六十三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建立油料质量监控体系,制定在接收、中转、储存、发出、加注、检验及掺配等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程序、质量要求,并符合《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等规定和标准。
第二百六十四条航空器加油作业应当符合《飞机加油安全规范》的要求。
运油车、加(抽)油车的性能、状况应当符合民航专用设备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五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配备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航空油料计量、监测设施设备。计量、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合格。
航空油料的计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百六十六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部《作业场所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规定》和民航有关规章,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
消防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保持正常、有效。
第二百六十七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百六十八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在禁火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烟火”、火警报警电话等标志。
第二百六十九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特殊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以及进入含有有害气体和蒸汽混合物的受限空间内进行特殊作业,应当按规定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按照规定的程序、操作要求进行作业。未经批准的,不得进行作业。
第二百七十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和设施上设置相应的防爆、防静电、防雷击设备和采取其他防范措施,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其完好、有效。
第二百七十一条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内的电器火源控制和消除以及防爆安全装置的使用等,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百七十二条在航空油料供应场所进行工程施工,应当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加强施工安全管理,保证航空油料供应安全。
第二百七十三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制定航空油料供应场所的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并配置相应的安全保卫人员。
任何人员和车辆进出航空油料供应场所,应当遵守安全保卫和出入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航空油料供应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和防止职业性危害等需要,按照不同工种、不同劳动环境和条件,为员工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采取防护措施。员工上岗时必须穿(佩)戴和使用有效的劳动防护用品,设施设备必须安装防护装置。
劳动防护用品应当符合《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清洗油料容器的污水、油罐的积水,应当通过污水处理等净化设施进行处理。未经处理的污水、废油不得直接排放。
污水、废油的排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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