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6)
第八十三条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应当依据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频率检查跑道接地带橡胶沉积情况。当接地带跑道中线两侧被橡胶覆盖80%左右,并且橡胶呈现光泽时,应当及时除胶。在雨天应当进行道面表面径流深度的检查,并作口头评价。检查结束后,将结果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八十四条当跑道上有积雪或者局部结冰时,如跑道摩擦系数低于0.30,应当关闭跑道。
跑道开放运行期间下雪时,应当根据雪情确定测试跑道摩擦系数的时间间隔,并及时对跑道进行除冰雪作业,保证跑道摩擦系数不低于0.30。
第八十五条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应当在跑道中心线两侧3至5米范围内进行。跑道表面摩擦系数应当包括跑道每三分之一段的数值及跑道全长的平均值,并依航空器进近方向依次公布。
测试结果应当及时报告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测试原始记录凭证应当予以保存。
第八十六条没有配备跑道摩擦系数测试设备的机场,当跑道上有积雪时,应当向塔台管制员通报积雪的种类(干雪、湿雪、雪浆和压实的雪)和厚度。航空器能否起降由飞行机组决定。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 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八十七条目视助航设施包括风向标、各类道面(含机坪)标志、引导标记牌、助航灯光系统(含机坪照明)。
第八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明确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单位,并确保目视助航设施始终处于适用状态。
第八十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在航行资料中公布的并与实际天气情况相适应的目视助航设施服务。
第九十条各类标志物、标志线应当清晰有效,颜色正确;助航灯光系统和可供夜间使用的引导标记牌的光强、颜色、有效完好率、允许的失效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频次或情况对机场目视助航设施进行评估,以避免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设置位置不当产生混淆或错误指引,造成航空器误滑或者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的事件:
(一)每三年;
(二)新开航机场或机场启用新跑道、滑行道、机坪、机位前以及运行三个月内;
(三)机场发生航空器误滑、人员、车辆误入跑道、滑行道等事件时;
(四)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反映滑行引导灯光、标志物、标志线、标记牌等指示不清,容易产生混淆或者影响运行效率时。
评估人员由飞行员、管制员、勤务保障作业人员、机场管理机构人员组成。
对于评估发现的问题,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十二条在机场开放运行期间,目视助航设施因故不能满足本规定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的要求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空中交通管理部门说明情况,并在出现问题的当日内采取有效措施,使目视助航设施恢复正常。在恢复正常前,至少应当保持下列设施设备的完好、适用:
(一)引导标志、标记牌
1.跑道标志(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和边线标志;
3.滑行引导标记牌;
4.跑道等待位置标志和标记牌。
(二)助航灯光
1.跑道灯光(应当符合航空器在本机场进近时的最低天气标准要求);
2.滑行道中线灯(或中线反光标志物)、滑行道边线灯(或边线反光标志物)。
第九十三条在低能见度运行条件下,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停止机场供电设施附近的所有施工或维护活动,并通知上级供电单位停止影响机场供电系统的施工或维护活动。
第二节 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九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助航灯光系统的各类灯具进行检测,保证各类灯具的光强、颜色持续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中规定的要求。
第九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助航灯光系统的以下供电保障工作:
(一)按照当地供电系统的要求和维护规程,做好变配电设备的维护工作;
(二)做好备用发电机的定期检查、维护和试运行工作,使其持续保持适用状态。每周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15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每月至少应当进行不少于30分钟的备用发电机加载试验。加载试验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电压、频率表计读数,输出电压、频率应当符合技术要求;
2.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的切换设备是否可靠;
3.发电机试运行过程中是否有喘振或过热情况;
4.内燃式发动机是否有渗油情况。
(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主供电源与备用电源之间及主、备用电源与备用柴油发电机之间切换的传动试验。电源切换时间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九十六条助航灯光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民用机场助航灯光系统运行维护规程》的要求进行。其他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维护、检查工作可参照该规程的要求进行。主要维护检查项目应当不低于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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