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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11月1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除外。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四、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运输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运输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五、删去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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