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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53号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已经2018年12月7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19日





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和民警执法权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和执法权威。

第三条 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不受妨害、阻碍,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威胁、侵犯,民警及其近亲属的人格尊严不因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行为受到侮辱、贬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成立由督察长为主任,警务督察和法制、警令指挥、警务保障、政工人事、教育训练、新闻宣传及执法办案等部门为成员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警务督察部门,具体负责协调督办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受理调查相关民警的申请申诉,为受到侵犯的民警提供救济、恢复名誉、挽回损失。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宣传部门等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工作沟通与协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聘请法律顾问、专职律师等形式,为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提供法律服务,强化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法律保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新闻发布机制,由警务督察部门会同新闻宣传、法制等部门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普法教育。

第八条 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或者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遇到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应当积极维护民警执法权威:

(一)受到暴力袭击的;

(二)被车辆冲撞、碾轧、拖拽、剐蹭的;

(三)被聚众哄闹、围堵拦截、冲击、阻碍的;

(四)受到扣押、撕咬、拉扯、推搡等侵害的;

(五)本人及其近亲属受到威胁、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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