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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执法权威工作规定(4)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维护民警执法权威抚慰金制度,规范审批和管理使用。民警所属公安机关及其政工人事部门、警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出面抚慰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聘请专业人员,在必要时对因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受到侵害的民警及其近亲属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缓解和疏导心理压力、负担。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开展常用法律法规培训和安全防护理念教育,加强民警基础体能、基本技能、常见警情处置、现场警务指挥等警务技战术训练,规范现场执法执勤行为,提升安全防护能力和现场处置水平。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规律特点的分析研究,评估执法风险,加强安全指引和预警防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制度不落实、保障不到位、指挥错误导致民警执法权威受到侵犯的;

(二)不按要求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的;

(三)不及时采取善后救助措施的;

(四)阻碍、干扰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的;

(五)因工作不力、推诿拖延对侵犯民警执法权威案件办理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违法违规不处理、降格处理侵犯民警执法权威行为人的。

第二十九条 公安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遇到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形,表明身份后,根据现场情况进行先期处置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维护其执法权威。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第三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民警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的,参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各行业公安局,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前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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