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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 (5)
(十三) 长期股权投资;
(十四) 长期债券投资;
(十五) 固定资产净值;
(十六) 工程物资;
(十七) 在建工程;
(十八) 无形资产净值;
(十九) 研发支出;
(二十) 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二十一) 政府储备物资;
(二十二) 文化文物资产;
(二十三) 保障性住房净值;
(二十四) 长期待摊费用;
(二十五) 待处理财产损溢;
(二十六) 受托代理资产。
第二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 短期借款;
(二) 应交增值税;
(三) 其他应交税费;
(四) 应缴财政款;
(五) 应付职工薪酬;
(六) 应付票据;
(七) 应付账款;
(八) 应付政府补贴款;
(九) 应付利息;
(十) 预收款项;
(十一) 其他应付款;
(十二) 预提费用;
(十三)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十四) 长期借款;
(十五) 长期应付款;
(十六) 预计负债;
(十七) 受托代理负债。
第二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应当包括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 累计盈余;
(二) 专用基金;
(三) 权益法调整。
第二十九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净资产类应当包括净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条 部门(单位)合并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净资产总计项目。
第三十一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以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收入费用表或合并收入费用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收入费用表的影响后,由部门(单位)本级合并编制。
编制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部门(单位)本级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收入、费用项目。
第三十二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应当按照收入来源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三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财政拨款收入;
(二)事业收入;
(三)经营收入;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
(五)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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