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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9号——财务报表编制和列报》的通知 (6)
(六)捐赠收入;
(七)利息收入;
(八)租金收入。
第三十四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收入类应当包括收入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五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应当按照费用的性质进行分类列示。
第三十六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工资福利费用;
(二)商品和服务费用;
(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费用;
(四)对企事业单位补贴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六)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七)公共基础设施折旧(摊销)费用;
(八)保障性住房折旧费用;
(九)计提专用基金;
(十)所得税费用;
(十一)资产处置费用。
第三十七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中的费用类应当包括费用的合计项目。
第三十八条 部门(单位)合并收入费用表应当列示本期盈余项目。
本期盈余,是指部门(单位)某一会计期间收入合计金额减去费用合计金额后的差额。

第三节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第三十九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一般应当以财政预算拨款关系为基础予以确定。本级政府财政为合并主体,其所属部门(单位)等为被合并主体。
第四十条 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应当以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要求的个别财务报表或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在抵销内部业务或事项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后,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合并编制。
编制本级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需要抵销的内部业务或事项包括:
(一)本级政府财政和其被合并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二)被合并主体相互之间的债权债务、收入费用等项目。
第四十一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短期投资;
(三)应收及预付款项;
(四)存货;
(五)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六)长期投资;
(七)应收转贷款;
(八)固定资产净值;
(九)在建工程;
(十)无形资产净值;
(十一)公共基础设施净值;
(十二)政府储备物资;
(十三)文物文化资产;
(十四)保障性住房净值;
(十五)受托代理资产。
第四十二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应当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
第四十三条 本级政府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应付短期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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