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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2)

三、深入推进下放科技管理权限工作

(一)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到位。科技部、财政部和相关科技项目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精神,分别修订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将文件规定的有关预算调剂、科研仪器采购等事项交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决定,由单位主管部门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二)推动科研人员的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定和具体办法时,要明确“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到位。各项目管理部门对科研项目要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要精简信息和材料报送,有关单位不得随意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填报各种信息或报送有关材料。

(四)科研单位要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再承担已明确下放给科研单位管理的有关事项,请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在2019年2月底前完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指导所属科研单位制定详细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确保在落实科研人员自主权的基础上,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完成科研目标任务。项目管理部门要通过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做好已出台法规文件中相关规定的衔接

(一)明确科研人员兼职的操作办法。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与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共同研发、互派人员、成果应用等多种方式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落实“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明确科研人员兼职兼薪问题的具体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约定相关权利与义务。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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