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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2)
  第六条 各教指委及分委员会各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委员人数原则上不超过50人。各教指委设秘书长1人,原则上在主任委员所在单位聘请,协助主任委员处理日常工作。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1—2人。
  第七条 教指委总秘书处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联系各教指委工作,建设教指委工作交流网站(http://jzw.bkzy.org),发布政策文件、工作通知,加强各教指委沟通联系。
第四章 委 员
  第八条 教指委委员由高等学校、政府部门和行业、企业、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组成,由教育部在省级教育部门、高等学校、行业部门(协会)和上届教指委推荐基础上进行选聘。委员任职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能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刻理解和把握高等教育有关政策。
  (二)学风端正,教学能力强,学术造诣高,教学或教学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丰富。
  (三)熟悉本科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工作,热心本科教学。
  (四)组织协调能力较强,能够保证参与教指委工作的时间。
  (五)身体健康。
  (六)专项工作类教指委专家应具有一定的相关工作经历和较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教指委会议,行使审议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教指委的各种调研、评估、评审、评议、咨询等活动。
  (三)知晓教指委有关规定、决定和意见,依照规定查阅相关资料。
  (四)对高等教育相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委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以严谨、科学、负责的态度,按时完成教指委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公正廉明,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以教指委委员身份从事与教指委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以教指委和委员名义参与商业活动。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其他需要保密的工作信息。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组织制定教指委年度工作计划。
  (四)教指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职责中的(一)(二)(三)项,可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二条 副主任委员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做好教指委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受主任委员委托召集并主持教指委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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