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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资〔2018〕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1.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卡片样式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5日


附件下载: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docx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卡片样式.xlsx



附件1

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资产(以下简称公租房资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租房资产管理行为。本办法所称公租房资产,是指地方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持有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的住房。公租房资产包括公租房项目中的住宅,以及配套的非住宅资产(公共用房、经营性用房、车位、设施设备用房等房屋建筑物)。
企业所有的公租房及行政事业单位所持有的非保障性质的住房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全国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公租房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财务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相关预算、资产相关收入收缴、处置事项审核,以及组织资产报告编制、审核、汇总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权限办理本级政府公租房资产的登记入账、配置、使用、处置、信息管理以及编制资产报告等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镇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公租房资产管理原则:
(一)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二)合理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
(三)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绩效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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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5-12-30)
·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等(2015-4-21)
·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14-8-11)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6-24)
·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2014-3-10)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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