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8〕6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求,推动实施“宽带中国”战略,同步推进建设网络强国战略部署与“两个百年”奋斗目标,促进农村、偏远及边疆地区宽带网络建设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了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为进一步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2月12日
附件:
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电信普遍服务工作,包括农村、边远地区光纤和4G等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重点突出、加强监督的原则。
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资金执行情况监管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试点申报、实施和项目监督管理等工作。及时修改优化验收标准体系,制定完善验收办法,适时组织试点工作验收和专项检查。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及管理
第四条 为加快农村及边远地区宽带网络覆盖,助力 “宽带中国”建设,推进实施网络强国建设战略部署,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事项:
(一)行政村、边疆地区、海岛(礁)等地区开展光纤或4G等宽带网络建设;
(二)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承担企业,对行政村试点项目提供6年运营维护保障,对边疆、海岛(礁)试点项目提供10年运营维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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