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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2)

  (三)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电信普遍服务其他重点工作。

  已经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列入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执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相关规定。资金调度按照上下级财政间库款调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使用

  第六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电信普遍服务形势任务需要确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按照“宽带中国”战略、网络强国建设、乡村振兴战略、固边守边战略等提出的目标要求,长远规划、统筹布局、梯次推进,根据工作进度分批发布申报指南组织实施,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重点,以及专项资金申报、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结合各地市申报方案和政策支持情况,以及此前试点工作成效,遴选年度试点支持地区,并根据行业建设成本、各地市申报投资方案、地理位置、施工难度、运营成本等因素,核定试点项目综合成本。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定的试点项目综合成本,结合年度预算规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对东、中、西部地区及各自治区按项目综合成本实施梯级补贴,对边疆、海岛(礁)等重点地区适当加大支持力度,并按照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将专项资金预算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通信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保专项资金有效匹配到试点项目,将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做好本地区试点工作。

  第十条 各省级通信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行政村试点实施企业,或者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同意按照规定程序指定实施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规定程序指定边疆(海岛)试点实施企业。省级通信管理部门等应当按照规定与实施企业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财预〔2014〕85号)要求,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合同签订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向承担企业拨付补助资金,并按照规范程序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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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关于深入推进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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