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的通知(4)
(五)绩效评价结果较差、资金使用低效无效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在电信普遍服务试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2017年6月6日印发的《电信普遍服务补助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建〔2017〕299号)同时废止。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