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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3)

  要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落实经费保障。各地要针对刑事辩护律师需求大量增加的情况,原则上以地市州为单位,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要积极联系协调财政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措施,增加法律援助经费,逐步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同时要探索建立办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办理案件难易程度、服务质量等发放办案补贴,体现差异性,提高律师工作积极性。

  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查研究和情况统计,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要深入广泛调研,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律师代理辩护案件质量,严格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跟踪制度,综合运用旁听庭审、回访受援人等方式,全面掌握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情况,不断提高试点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要加强对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宣传,灵活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宣传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适时在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新闻媒体上推广各地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扩大影响,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发通﹝2017﹞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

  2018年12月27日




  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促进司法公正,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的辩护作用,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第二条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除前款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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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 /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201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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