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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3号(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公告〔2018〕213 号


  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确定《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doc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
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确定《〈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以下简称《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内地与澳门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协议》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地与澳门之间的《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协议》项下内地或者澳门原产货物:
(一)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内地或者澳门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
(三)在内地或者澳门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1.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附1)适用范围,并且符合相应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规定的;
2.不属于《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适用范围,但是满足按照累加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30%标准的 ,或者按照扣减法计算的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标准的。
附1所列《协议》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内地或者澳门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
(二)在内地或者澳门从活动物中获得的产品,包括奶、蛋、天然蜂蜜、毛发、羊毛、精液和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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