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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2)
(三)在内地或者澳门种植、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四)在内地或者澳门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内地或者澳门相关的陆地、水域及其海床或者底土下提取或者得到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不包括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货物;
(六)在内地或者澳门拥有开发权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
(七)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在内地或者澳门水域以外的海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
(八)在内地登记注册并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只或者持澳门牌照并悬挂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的船只上完全用第(七)项所述货物加工制造的货物;
(九)在内地或者澳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废碎料;
(十)在内地或者澳门消费并收集的仅适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物;
(十一)在内地或者澳门完全从本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所指货物生产的货物。
第五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制造、加工后,在《协调制度》中的相应编码发生改变。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一)累加法:
区域价值成分= 原产材料价值+劳工价值+
产品开发支出价值 ×100%
离岸价格
(二)扣减法:
区域价值成分= 离岸价格–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 100%
离岸价格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产品开发”是指在内地或者澳门为生产或者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价值”是指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内地或者澳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者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述“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加以确定:
(一)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二)对于在内地或者澳门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为在内地或者澳门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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