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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22)
212 2923.90 其他季铵盐及季铵碱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3 2937.22 皮质(甾)类激素的卤化衍生物 (1)从其他子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4 2941.30 四环素及其衍生物以及它们的盐 (1)发生化学变化,包括高温处理、搅拌、蒸馏、萃取、离心作用及过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4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5 30.01 已干燥的器官疗法用腺体及其他器官,不论是否制成粉末;器官疗法用腺体、其他器官及其分泌物的提取物;肝素及其盐;其他供治疗或预防疾病用的其他税号未列名的人体或动物制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6 30.02 人血;治病、防病或诊断用的动物血制品;抗血清、其他血份及免疫制品,不论是否修饰或通过生物工艺加工制得;疫苗、毒素、培养微生物(不包括酵母)及类似产品 (1)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或(2)区域价值成分按扣减法计算30%或按累加法计算30%。
217 30.03 两种或两种以上成分混合而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未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18 30.04 由混合或非混合产品构成的治病或防病用药品(不包括税目30.02、30.05或30.06的货品),已配定剂量(包括制成皮肤摄入形式的)或制成零售包装 从化学或草药成份制造。主要制造工序为:(a)按比例调控的溶解及混合,以制成药片、乳剂或软膏、内服药液制剂(酏剂、口服剂、悬浮液)、涂剂、胶囊或其他形式的药用制品;或(b)煎煮及混合及碾磨。如碾磨后的制造工序中涉及溶解、干燥、过滤,则溶解、干燥、过滤亦须在内地或者澳门进行。
219 30.05 软填料、纱布、绷带及类似物品(例如,敷料、橡皮膏、泥罨剂),经过药物浸涂或制成零售包装供医疗、外科、牙科或兽医用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0 30.06 本章注释四所规定的医药用品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1 32.01 植物鞣料浸膏;鞣酸及其盐、醚、酯和其他衍生物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222 32.02 有机合成鞣料;无机鞣料;鞣料制剂,不论是否含有天然鞣料;预鞣用酶制剂 从其他品目改变至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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