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5)
(一)货物经过香港仅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
(二)未进入香港进行贸易或者消费;
(三)货物经过香港时,未做除装卸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第十六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协议》项下的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主动申明适用《协议》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
(一)有效原产地证书;
(二)货物的商业发票;
(三)货物的运输单证。
海关可以接受以电子形式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不再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时提交原产地证书正本。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证书打印本(打印格式见附2)。
原产地证书经海关联网核对无误的,海关准予按照《协议》协定税率办理货物进口手续。经海关核对确认证书无效的,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海关因故无法进行联网核对,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要求放行货物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海关应当自该货物放行之日起90天内核定其原产地证书真实情况,根据核定结果办理退还保证金手续或者保证金转为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有效原产地证书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应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申请,由内地或者澳门的授权发证机构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签发原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书应当在货物装运前或者装运时签发,并自出口方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具有唯一的证书编号;
(四)原产地证书用中文填写,所列的一项或者多项货物为同一批次的进口货物;
(五)注明出口人及收货人信息、离港日期、到货口岸、运输方式、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至少6位)、货物描述、数量及计量单位、价格、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信息等;
(六)纸质原产地证书含有签名或者印章等安全特征,且应当与内地与澳门相互通知的相符。
第十八条 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原产地申报为澳门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有效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货物放行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提交原产资格申明(格式见附3)进行补充申报,并在一年内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澳门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应当依法办理进口手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总共46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