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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6)
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放行后向海关申请适用《协议》协定税率的,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第十九条 为了确定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原产资格,或者确定进出口货物是否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要求,海关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原产地核查:
(一) 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商提供货物原产地以及签发原产地证书相关的信息和资料;
(二) 要求澳门经济局核查进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真实性及货物的原产资格;
(三) 实地核查出口货物的生产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 与澳门经济局共同商定的其他程序。
在等待核查结果期间,对于尚未放行的货物,依照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依法办理担保放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放行的情形除外;对于已放行货物,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提供担保,纳税义务人不能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担保的,海关可以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货物进口之日起1年内,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海关批准的担保期限内向海关申请解除税款担保: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交了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有效原产地证书的;
(二)海关已经按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原产地核查程序,核查结果足以认定货物真实原产地的。
第二十一条 纸质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者损毁时,出口商或者生产商可以向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书面申请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上应注明“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日期_ )的经核准真实副本”字样。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有效期与原产地证书正本相同。
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向进口方海关提交后,原产地证书正本失效。
第二十二条 由于不可抗力、非故意的错误、疏忽或者其他合理原因,不能在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签发原产地证书的,内地或者澳门原产地证书签发机构可应出口商申请自货物装运之日起一年内补发。补发的原产地证书应注明“补发”字样并自装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进口货物不适用《协议》协定税率: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明适用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的;
(二)货物不具备澳门原产资格的;
(三)原产地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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